(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一)基本案情
**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知道他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并应侦查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这一事实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后果,因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二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人有理由信赖刑事侦查可使其民事权利得到保护,且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依赖于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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