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诉讼行为,其表现形式分为书面与口头两种类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更倾向于选择以书面方式作为主干手段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便是要求原告必须向法院递交完整的起诉状,同时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向法院提交相应数量的起诉副本。倘若在写作起诉状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境,也可采取口头形式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尽责地告知相对应的各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如若该法典另有特殊规定,则不在此限。而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国际事务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以及(3)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5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