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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