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所谓“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以及为方便消费者使用而进行的操作演示、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另外,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承担专门安装的企业和其他安装者,对其安装的产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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