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了离婚调解书之后,您依然有权依据该文件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
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
凭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提交本人签署的无配偶及与他人不存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便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结婚证书。
其具体流程如下列示:
首先,需要两位新人共同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即户口本)和个人身份证件;
其次,需出示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调解决定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最后,需亲自到达民政局进行相关的申请登记。
当完成上述步骤后,新人还将被引导填写一份婚姻申请表格;
紧接着,新人会进入拍照环节,且同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婚前检查。
在以上程序全部结束后,新人只需将各项材料递交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手中,随后由专业人士协助你们顺利地领取到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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