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受到噪音扰民的问题需要维权时,要点在于取证。对于持续性强、干扰大的噪音源,居民可以向公安、环保或者城管部门投诉,并进行相关取证,以便用于协商解决不成后诉讼时之用。
噪音问题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
一、噪音问题的投诉部门
1、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噪音,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笛;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
2、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工业、行业噪音。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
3、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具有监管的职责。
4、法院起诉。在恶意扰邻或者虽非恶意但被扰者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相邻权,即住户在行驶自己物权时不能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影响到了,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
虽然公民能投诉或者起诉制造噪音者,但每个居民都应该适度的容忍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噪音,根据相关规定在生活区白天超过55分贝、夜间超过45分贝才能被认为扰民。如果没达到这个标准,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除非当事人的健康权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才能提起诉讼要求噪音制造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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