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欠缴社保的投保者尚未年满六十便不幸逝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可携带着有关死亡证明文件抵达本地的社保事务机构进行退保程序。在此过程中,这位已故参保者在个人养老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帐户以及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所累积的相关金额均可一并解除锁定状态,并得以合法地继承和分配。这些资金将由其亲人或是法定继承人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若是雇员参加的职工社保,而死者拥有稳定的就业机会,则其亲属或合法继承人需向用人单位递交相关材料,后者将会负责协助办理退保事宜,确保已故投保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能暂时转移至用人单位的账户中,再由用人单位将这笔款项转交给离世参保人员的家属。
然而,倘若个人通过自行缴费的方式参与社保,那么此项手续便需由其亲属或继承人亲自前往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服务大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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