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申请书当中应该载明的事项有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申请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和证据的来源等这些基本的信息。这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必须要递交的文书。
正确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某系固定工人,1993年9月与深圳A公司签订《技术入股协议书》,在其中商定:深圳B公司是以使用乙方(指赵某)双头剥皮断线钳专利进行生产为前提兴办的,……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深圳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深圳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1994年11月初,A公司将下属B公司设备转让给江苏某实业公司,赵某到江苏帮助调试机器。同年12月14日回深圳后,赵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说明,双方同意:B公司对外承包,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随后,赵某反悔,就其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公司、B公司安排其工作,恢复其工资等一切待遇。
[案例评析]
赵某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从案情分析,赵某系固定职工,在与A公司的《技术入股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这表明赵某是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B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赵某是由A公司派往其下属单位B公司的劳务人员。因此,该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应是A公司,而B公司可作为第三人被要求参加仲裁活动。
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是否还与A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按照《技术入股协议书》的约定,赵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以赵某在B公司工作为前提条件的。而赵某与B公司于1994年12月达成的书面说明约定: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这表明,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则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因此,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结束了,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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