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六种具体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对工伤认定情形进一步作出了界定。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或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情形。所以不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但上下班途中职工不为企业创造效益,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职工坚持到单位工作岗位后,才能根据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虽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可参照非因公死亡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偿。企业在处理职工非因工死亡时,要更加合法合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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