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有哪些?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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