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是怎样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没有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不满足以上的情形的,代位权不成立。
二、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必要保全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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