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居二线待遇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18 09:26:27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居二线”是指领导干部从岗位上退下来,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只享受已经取得的级别待遇,不再行使领导职责,但并不是真的退休。等真正到了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才算真的退下来。通俗来讲,退居二线只是退出“实权”,其他都不变,继续享受领导干部待遇,继续使用编制,工资级别正常晋升,只是不再发号施令,没有了权力,相应也不再承担责任。

浙江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92号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第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工伤医疗费按前款规定处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后,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工伤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经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证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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