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损空间过大;
2、理赔记录混乱;
3、有些时候,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你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
4、有时候保险公司给你指定的维修站并非4S店,所以很可能出现维修站给你报上去的维修项目是更换原创配件,但是最后更换的却是汽配城的低廉价格配件;
5、有时候因为利益上的原因,保险公司专员可能会将事故责任方偷偷颠倒黑白;
6、不同的事故理赔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证件或资料也有不同;
7、定损金额是否已经核定;
8、搞清楚事故保险责任,是否有免陪率的问题。
一、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
二、赔偿标准不一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已达3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赔偿数额常常有几十万元。因诉讼标的大,责任人往往无力全额赔偿,加之保险理赔不顺畅,这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很低,判决结案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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