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了公积金怎么提取
1.劳动者在失业后,若符合特定条件,如购买自住住房或离退休等,便有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需要准备并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离职证明、购房合同等。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条件与材料要求
失业后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条件和所需材料,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职工在失业并符合提取条件时,需准备并提交身份证、离职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将用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情形下,不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且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度,是根据失业前单位与失业人员累计缴费的时间来计算的。具体来说:
1.如果累计缴费满一年但不足五年,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如果累计缴费满五年但不足十年,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如果累计缴费超过十年,则最长可以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四十六条。根据该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越长。
但无论如何,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都会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会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四个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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