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工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制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在本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应当参保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
第二条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由属地法律管辖原则。工商登记地为洛阳市(含市辖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工商登记地为县(市)的,生产经营地在境外,受伤职工不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农民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包括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农民工保险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地点进行,用人单位按照保险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条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
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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