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股东是否承担
时间:2023-03-07 08:51:40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有股东,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因为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各自独立,因此一般股东不会承担公司债务。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有时股东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1、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3、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4、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5、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负担公司债务、怎么负担公司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公司及其股东的性质,明确其日后是否有还款意思和还款能力。

一、出资瑕疵的界定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足,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股东出资瑕疵显然违背了公司法这一原则。

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与盈利之目的一样,都是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公司财产的多少必然影响到交易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影响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实务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公司成为空壳,负债经营;其运营的资金相当部分来源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发展不顺利,债权人要执行公司财产时才发现根本没有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使债权落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套用了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投资风险实际上转嫁给了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出资瑕疵同时也是对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的损害。公司得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资产,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不符的经济利益,对其它股东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吸引投资。所以这一制度所侧重保护的并非债权人,而是股东。但从现实来看,这一制度往往被利用作转嫁风险的工具。在对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上,显然已经失衡。因此,尽管因缺乏灵活性而受到批评,但我国公司法上采取法定资本制仍有其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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