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过户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7-06 20:56:02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房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会发生变动,仅仅签订购房合同并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准备好上述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义务,如果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产权是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卖房过户需要的流程是什么

卖房过户需要的流程如下:

1.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件到房产交易核心总咨询台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查档手续;

3.到税务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到受理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纳税费;

6.缴纳审批完成后,生成登记薄,凭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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