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共犯
时间:2024-08-21 20:57:51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向设置赌博场所提供实际地点,便可构成共同犯罪

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非法且不道德,向其提供拟定的场所具有助长并加大犯罪行为被执行的潜在可能性及顺畅程度的副作用。

在特定司法领域内,倘若知晓他人正在计划或正在进行开设赌场活动,而以提供场地的方式参与其中,可能会被视为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身份,为此需承受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定罪量刑过程中,需要结合提供场所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以及是否存在自首表现或立功事迹等等多重因素进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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