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场地用于开设赌场活动的行为,以及直接参与开办赌场活动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常常会视为两种并行的犯罪行为,然而在实际审判中,对这两种行为的具体量刑法则,往往依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开设赌场罪,即是指个人或组织意图经营获利,聚集大规模人群以赌博的方式获取财物,亦或是将赌博作为日常生活的主要职业。
而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场地,无疑是为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因此,与直接参与开设赌场活动的人员,同样构成了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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