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任职限制规定
1、董事任职限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董事;有禁止任职的经济犯罪的人;对其他公司的破产、倒闭等负有个人责任的人;禁止有到期未清偿的、较大数额的债务的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长的职权如何行使与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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