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不能担任董事长。
董事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
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
职工董事的职责如下:
1、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可以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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