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侵犯注册商标由什么部门确定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到工商标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二、商标的价值和起源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时至今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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