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结果赔偿十万元
时间:2023-06-08 18:50:35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经对方企业授权,就擅自将该企业的注册商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市鑫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和市鑫科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鑫科研究所)被一审判处共同向被侵权企业———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希森美康)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希森美康是一家跨国企业,总部设在日本,主要从事临床检验设备及试剂的开发、制造和销售,自1991年开始就在中国陆续申请注册了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等商标。2008年初,希森美康向市工商局江南分局投诉,称鑫科公司涉嫌侵犯希森美康的商标专用权。2008年1月23日,该局经检大队对鑫科公司进行了行政检查,查获大量涉嫌假冒侵权的SYS?鄄MEX血液试剂。经现场审核,认为这些产品存在侵权嫌疑。同时,希森美康还发现:鑫科研究所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希森美康的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溶血素、稀释液和清洗剂等产品;鑫科公司未经希森美康授权许可,在其www.laboman.com网站和宣传册上宣传、销售侵犯希森美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获取非法利润。由于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的侵权违法行为,给希森美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未经希森美康的许可,在溶血剂产品标签上使用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字样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STRO-MATOLYSER字样,侵犯了希森美康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法院还认定鑫科公司在其网站www.laboman.cn上使用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等字样侵犯了希森美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公司在其宣传册封底实物图片标有STROMATOLYSER等字样的行为,亦同样构成对希森美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令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希森美康人民币1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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