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3-05-07 18:05:21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关于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出资本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为设立公司缴纳的最低出资额,是设立法人的必要条件。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虚假投资或投资不足的情况,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责任问题(1)一般出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一般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出资人的责任和验资人的责任。投资者的法定义务是不考虑其他条件补足出资。对于验资人员,要考察验资人员制作非实验性资金时的具体情况,如行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验资人员是否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等。,并以区分验资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债务人补足出资的一般瑕疵。究其原因,投资者的责任仅限于出资的不实部分,其补充出资是承担责任,并不违法,应当予以允许。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注意防范恶意串通他人侵害债权人利益。补充资金按程序操作,不得用于私下偿还债务,包括冲减公司对投资者本人的债务。二是严格限制物质投入的情形,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即使特殊情况允许,也要严格履行实物估价程序,防止低估、高估侵害债权人利益。投资者补充出资后,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可以免除验资单位的责任;(2)因出资重大瑕疵造成的法律责任,也是投资者和验资单位。投资者违反出资义务设立公司,是投资者的过错。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地位被否定,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对验资单位的要求比较宽松。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否则不予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验资单位承担责任:一是验资部门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是虚假验资报告的;二是由于验资部门的疏忽,虚假的验资材料可以通过

如果出资存在重大瑕疵,投资者设立的公司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公司的外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决定了投资者在清算过程中或公司债务纠纷后的出资行为不能免除投资者的连带责任。验资单位责任与投资者责任的本质区别在于,验资单位的责任不限于实验资金的范围,而不限于作为投资者的无限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即投资者在出资时不违法,但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应按出资不足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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