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
时间:2023-03-20 10:21:52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一、劳务派遣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完全派遣

就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

2、转移派遣

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

3、减员派遣

就是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公司,由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用人单位向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劳务费用,由公司向劳务人员支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从而可帮助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

4、试用派遣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二、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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