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放款方的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然而,他应该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提前通知以及预备期限。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负有按照预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
若关于展期并无约定或无法确认其含义,可依据该法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加以认定。
在这个前提下,倘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间履行债务,贷款人(即债权人)得以依法向借款人发出支付令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欠款。
当借款人收到贷款人的支付令之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倘若双方因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还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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