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约乃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之借款协议,约束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所借款项并承担相应利率款项的合同条款。
根据借款合同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采取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双方另有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不必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即便借据上未明确注明为“借据”字样,只要其内容符合口头协议的约定条件,借款行为便得以成立。
然而,从证据效力及纠纷预防角度考虑,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仍被视为最为常见且被广泛推荐使用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