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解除合同有什么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支付原合同约定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支付原合同约定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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