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适时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债务人失去信誉赖账不还时,债权人就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将企图赖账的债务人送上审判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其借机转移财产。若一味地依顺债务人,那么就有可能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留出了机会,再向法庭起诉时,债务人已没有财产可被执行,到头来后悔的只能是债权人。
2、跟踪债务人财产,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主要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留给对方,而债务人无力还账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离婚协议处理财产的行为无效,从而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3、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而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在借款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可以通过开庭予以查明,如果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其是否离婚,也不论财产在谁的名下,法院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逃避债务的现象。
4、加大对债务人隐形财产的调查。这主要是指财产实际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实际上财产由另一方控制使用;或者夫妻离婚后,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的财产。严格来说,通过审查,都有可能确认该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对该财产执行也是毫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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