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保证人的情形有:
1、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为担保人转借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有权拒绝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哪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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