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个人原因导致了合同的无法继续执行。(1)对于定金合同而言,自实际交付定金的那刻起便正式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定金的效力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旦定金交付完毕,定金的所有权便随之发生转移;(2)当定金由支付定金的一方转移至接受定金的另一方时,定金的所有权便立即发生转移,这也是由货币的特性所决定的。然而,若出现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定金罚则并非必然适用。
其次,如果在合同中存在某些显失公平的条款,甚至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存在开发商拒绝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条款,那么这份合同本身便是无效的。因此,对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扣除定金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行为,他们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额返还当事人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全文4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