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间合同中的违约金,20%是否过分?
时间:2023-07-03 18:51:57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间合同违约金20%合理。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1、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如果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法院减少或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违约金是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预估,不能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完全一致;所以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合同规定收房有违约金合理吗

合同中规定的收房违约金是合理的。若当事人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后一直未去办理收楼,不会产生违约金。但如果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后再去办理收楼,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合同约定交付期后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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