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反补贴的含义
反倾销:
(1)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
(1)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2)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进口产品存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条例。
(3)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4)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二、倾销与损害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2)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3)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4)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
(5)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7)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8)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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