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双方的协商与和解来解决纠纷。这种方法是在各方自愿参与的大前提之下,充分尊重法律的约束力,展开实质性的讨论与协商工作,在相互能够接受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以此方式来化解矛盾冲突。
(2)通过申请调解来解决纠纷。这是在双方均同意并要求进行公正公平处置的情况下,通过中立且无偏颇立场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积极引导双方面对面进行友好和解,以期促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协议。
(3)按照争议双方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所谓仲裁,即是由具有公正权威的仲裁机构对于纠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解决的纠纷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细致的审理、调解和最终判决的准司法程序。
(4)当争议双方在无法自行协商或和解,并且也不愿意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或者是采用其他解决途径仍未能成功时,可以考虑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通过法庭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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