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简称。具体内容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
2、高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职责是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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