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证期间自主适用过程中,不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还是提供一般担保的保证,皆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中断、中止以及延长处理;
2.倘若保证债务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适用,那么在一般的保证责任下,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出现中断情况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会受到影响共同发生中断;
3.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案例中,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现象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不会受此影响而产生中断。
关于延长的法律规定来说,无论是一般的保证义务抑或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只要在其伴随主债务诉讼时效进行适用时代理时,如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会相应地进入中止阶段。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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