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如果原告在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应当从撤销案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原告何时可提撤诉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出撤诉。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因此原告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申请需要由法院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就失去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4.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三、撤诉的法律效力
撤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撤诉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终止。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那么原有的诉讼程序就会终止,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撤诉会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如前所述,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3.撤诉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撤诉可能会被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从而导致其无法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n(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n(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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