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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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国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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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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