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一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14日在歙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给予牺牲者焦金涛的父母、妻女经济补偿。(11月16日《北京晨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维护国家、集
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出台后,受益人被见义勇为者和其亲人告上法庭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中,也不乏确因受益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补偿而成为悬案的,令见义勇为者的家庭雪上加霜。
就拿黄山的这起诉讼来说,民工吴月明在该县城北旅社老板吴某的深井下作业时遭遇危险,焦金涛毅然下井救人也被困井下。两人被救出后,民工吴月明康复出院;焦金涛不幸去世,年仅36岁。由于焦金涛生前因企业不景气而下岗,家里至今还欠着债务,焦父等4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法院认为:吴月明是焦抢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工程承揽人方某与旅社老板吴某也是本案的受益人,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民工吴月明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法庭判决旅社老板吴某与承揽人方某分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补偿4原告焦金涛之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中的20%即36719余元;民工吴月明不承担补偿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说,焦的亲人还算幸运的,由工程承揽人与旅社老板予以补偿。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那名民工不是在作业时被困,案件中民工又是惟一的受益人,他能拿出这笔数目不小的补偿款吗?即使法院判决了,最后或许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我认为,在加强对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的同时,政府对其的补偿不应缺位。除了对见义勇为者道义上、精神上的鼓励、表彰外,亟待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政府的补偿机制不妨分成两个部分,即先行补偿和受益人不足部分政府补偿。一旦认定见义勇为后,政府应根据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情况,先行予以补偿,之后,可由政府对受益人进行追索,不让勇士流血又流泪,还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在政府对受益人进行追索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受益人的经济能力确不足以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可由行为发生地的政府解决。这样,就可以较彻底地解决见义勇为者求偿无门的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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