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是指见义勇为者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这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有二:1?主观目的具有合法性,即见义勇为者实施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至于这种侵害的来源,可以是他人的侵权行为,亦或是会使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自然灾害等危险。2?见义勇为者实施的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的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这样一种损害后果,方可依法律规定转移给侵害人或受益人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见义勇为者实施“防止”、“制止”行为的过程中,他应当负有尽量减少自己受到的损失的义务,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或部分是基于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相应地扣减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轻过失造成的损害,不应当予以扣减。在实践中,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既可以发生在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施而使行为人受到损害的场合,也可以发生在无因管理等情形。比如一小童溺水,一路人路过,舍身相救,最后虽然救起了小童,但路人终被溺死,此时该路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主张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依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依下列规则进行:(1)在存在侵害人以及侵害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负担赔偿责任。(2)在没有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下,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受害人既包括见义勇为者本人,也包括他死亡后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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