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所示:首先,守约方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履行活动;其次,对于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通知之后,既没有提供担保以恢复履约能力,又继续坚持要求预购房屋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拒绝其请求,并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对违约方进行追责,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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