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
时间:2023-06-05 14:44:02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4年周女士与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14.8万元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时隔三年,红木家具价格大涨,某公司以周女士违约在先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某公司积极主张权利,而某公司亦未能积极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为由,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某公司退还周女士1.95万元定金。

2004年7月和9月,周女士先后两次与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定做的香枝木罗汉床、写字台等家具,货款价格共计14.8万元。周女士为此支付定金1.95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并约定了送货地点,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货到验收后支付余款。但双方未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约定。

周女士认为,其曾经多次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家具,但均遭拒绝,遂要求公司按照2004年订立的《家具买卖合同》向其交付上述家具,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某公司则称,其公司与周女士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周女士所订家具为看样品定做,定做完成后,自订立合同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其公司多次电话与周女士联系,通知为其送货,但周女士均称货款未准备好,故其公司只得将上述家具另行销售。同时,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是周女士违约在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

对此,周女士则表示某公司一直未通知其交货备款,且其有交齐货款的能力,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履行期限。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加以明确,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加以确定。在这起案件中,周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双方对于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因此,应当结合家具买卖的行业惯例加以确定。法律规定,周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周女士订购的香枝木家具是极为贵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订立合同后三年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已经大大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积极主张权利,而公司亦未能积极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故最终判令某公司应向周女士返还定金1.95万元,并解除双方订立的价值14.8万元的《家具买卖合同》。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新时间:2024-07-10 19:00:08
查看保全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保全 最新知识
针对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