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如下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的基本类别
医疗机构包括如下基本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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