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外出时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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