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组织。
法人是指能国家赋予一个公司的一个法律地位,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和承担像自然人一样的义务,有自己的财产,人格和尊严。
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设立是怎样的
设立非法人组织的程序包括两种:
一是设立登记,即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二是设立审批,即设立非法人组织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设立某一非法人组织的,依照其规定,经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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