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才需要立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5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