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时间:2023-06-23 07:10:17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材料填写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审核意见书;

3、经认定合格的,发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送审时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

2、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改制企业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改制企业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情况;

7、改制企业章程;“三类资产”的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8、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

9、改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10、原企业与富余人员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人数和数额;

11、改制企业的总人数、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人数、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副本或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证明);

12、改制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帐单据副本或证明);

13、原主体企业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债务、社会保险费情况。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

申报材料应真实,需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本处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对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不得认定,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否则,申报单位有权监督和向处、厅领导、监察机构投诉。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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