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学历落户限制;对原户口迁入细则中涉及随迁的未婚子女一律修订为子女;取消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限制;取消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限制。
一、西宁落户政策变更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二、青岛落户流程
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注意:要无一二手房和贷款、社保证明、纳税证明以及买房时间限制,但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办理落户。
新区购房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常州落户政策规定
在常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常州市落户。
在常州市租赁并经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且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以申请落户。
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符合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驻常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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