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首先,犯罪主体通过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其次,若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对于此类案件,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且犯罪者是以信用卡诈骗为主要职业的,那么他将被视为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其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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