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下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刑事案件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下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被驳回的,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犯罪的刑事案件
(5)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比较适合的,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开始地、犯罪行为经过地、犯罪行为结束地;犯罪行为连续、连续或者连续的,犯罪行为连续、连续或者连续的所在地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客体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隐藏地、转移地、使用地、出卖地。住所包括户籍和惯常居住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上的刑事案件,由车辆原停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出发、通过、到达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行使管辖权。第十八条多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初审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主体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共同侦查:
(一)一人多罪
(二)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四)犯罪与许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关,办案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p>第十九条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书应当分别送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将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指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需要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立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和义务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询问公民的送报、检举、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况,并做好受理案件的书面记录。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民举报、检举、控告,举报或嫌疑犯自首。他们应该进行调查并做记录。核对无误后,由送票人、报案人、原告、举报人、自动自首人签名、盖章、打印。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询问、询问、勘验、鉴定、取证等措施,发现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交主管机关
第175条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向信访人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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